日常生活中,你曾经遇到过什么消费陷阱吗?作为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应当注意些什么?今天小铁以案说法,通过了解真实案例预防“踩坑”,妥善维权。
鲍汁捞饭中捞出砂锅碎片,责任如何认定?
王某某在某硕公司开设于外卖平台的网络店铺,下单购买了鲍汁捞饭一份,并支付了22.6元。用餐过程中,在砂锅容器未破损的情况下,王某某在捞饭中吃到一块长约2厘米的与容器材质相近的碎片,随即拍照留证并向店家协商维权。沟通过程中,王某某除要求店家退还22.6元餐费外,还要求店家按1000元标准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店家则认为,餐具使用前,其对砂锅容器进行了清洗,故捞饭中一定不会混有碎片;其在平台购买了食品安全险,顾客完全可以通过平台退款维权,王某某的高额索赔有敲诈勒索的嫌疑,故对王某某的索赔未予理睬。
因协商无果,王某某于同日向外卖平台发起理赔申请,获赔22.6元。王某某认为,某硕公司的行为表明其未能认清和正视自身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赔偿金10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
经过上铁法院的法律释明和纠纷调解,某硕公司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公司负责人当场向王某某道歉,王某某则接受了对方的歉意,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某硕公司当场赔付王某某500元。
法官认为,外卖商家制售的食品中混入异物,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2年2月22日起实施的《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餐饮服务企业加工食品前应对加工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发现混有异物等情形的不应使用;与食品接触的容器等应使用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使用前应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同时,还要求餐饮服务企业在供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如果企业未履行上述规范要求的义务,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需及时反映餐食存在的异物问题,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外卖送达后,消费者在用餐时发现食物中有异物,继而进行维权的,应及时向外卖商家或外卖平台投诉,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餐食中存在异物的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维权困局。
外出就餐引发呕吐,如何举证维权?
某日,曾有流产史、通过人工辅助技术怀孕23周多的仇某至某排骨年糕店内堂食,在食用双拼饭中的豆腐衣包肉时,认为肉馅未熟,遂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和辖区警察到场后,双方进行了协商。店家自始未对原告主张肉馅未熟的这一情节表示异议。中途因仇某腹痛,店长遂陪同仇某到医院就诊,并垫付医疗费542元。随后仇某转院至专业产科医院进一步就诊,并进行了胎心音听诊、产检等检查项目,因仇某存在呕吐等不适,故进行了静脉输液,并被留院观察。后因仇某向店家索赔未果,故诉至上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店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并支付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两万余元。
该店认为,其具备食品经营的资质,厨师也具有相应的厨师资格证,使用的肉类系通过检验的合格肉类,仇某食用的肉馅并不存在未熟的情形,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仇某也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发生肠胃炎及其肠胃不适与食物质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何况,产生的医疗费绝大部分为产检的费用,与肠胃炎无关。因此,仇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不应被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餐饮费等费用1,147元;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惩罚性赔偿金3,441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一起外出就餐因食品安全引发的民事纠纷,此类纠纷中举证难往往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主要障碍。法院审理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遂成为审理难点。本案中,结合原告报警,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而被告自始至终未对肉馅未熟的这一情节表示异议,法院在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基础上,认为可予认定被告提供的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据此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本案为消费者在类似情况下如何依法维权提供指引。消费者在与店家协商未果时,除自身固定证据外,可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或者选择12315投诉,借助社会力量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解决,其他组织介入后双方的沟通、表现情况亦可作为事实认定方面的考量因素。
巧克力花束是散装食品吗?
崔某通过某外卖平台在某花艺店开设的网店下单购买了一件“【甜甜蜜蜜】13颗费列罗巧克力花束”,共计支付198元。同日下午,为了完成预定花束的制作,该花艺店至附近的便利超市购买了5份(3粒装)“意大利费列罗榛果威巧克力”。
崔某当天收到涉案商品为花束包装,由13颗费列罗巧克力、装饰灯串、雪梨纸以及相应的包装纸共同组成。崔某认为该花束中的巧克力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遂以店家恶意销售三无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花艺店退还198元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花艺店则认为,其出售的是用费列罗巧克力做成的花束,按照常理,花束外包装不需要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费列罗巧克力系其从正规超市购买,具有购买凭证,因此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近年来一些花店不断创新营销方式,推出如巧克力花束、辣条花束、棒棒糖花束等,以此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此类花束是否应作为散装食品,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本案中,原告表示其购买涉案花束的目的系购买巧克力以食用,由此认为该花束应当作为散装巧克力的外包装,其上需要标明巧克力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但法院经审查后发现,涉案花束中的巧克力为被告接到原告订单之后前往超市所购买,来源合法。同一商品在不同的消费场景中所体现的商品价值可以不同,涉案商品无论名称、宣传图片还是商品实物均展示为花束包装,巧克力在其中所体现的主要价值应是观赏价值,原告自述的购买目的有悖大众的消费习惯。因此,涉案花束不应视为散装食品,其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
薛某在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于京东商城的店铺购买了5盒保健食品。次日,号称为该公司客服的喻某打电话给薛某,劝说薛某取消京东订单,并表示如薛某加其微信并在微信上购买公司愿意多送1盒。薛某遂取消京东订单,添加喻某为好友并通过微信聊天页面重新下单前述商品,微信支付转账1600余元。
薛某收到6盒商品后,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现商品属来历不明的假冒伪劣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薛某认为某商贸有限公司刻意让原告脱离京东商城与其交易且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原告货款并赔偿。
某商贸有限公司则认为,薛某与其建立的京东订单已由薛某申请退款,理由为“不想要了”,双方的合同已解除。薛某与喻某在微信平台中的交易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法院调解和释明,薛某主动撤回本案诉讼。
随着线上支付功能不断便捷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微信中买卖商品、支付货款。但直接与陌生人通过微信聊天购买商品的交易模式,往往存在销售者身份难确定、证据难保存、售后服务难以实际履行等风险。近期有多起诉讼同本案中的薛某一样,消费者在淘宝、京东等平台下单时,受所谓客服人员的宣传或者在能多收赠品的诱惑下,添加陌生人为微信好友,同该个人购买商品,发生纠纷后却再也无法联系上此人。在此情况下,消费者除非有购物发票等明确的证据,否则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并不能以淘宝、京东等平台内实名认证的店铺为被告提起诉讼,只能起诉微信聊天所对应的个人,一旦个人未进行微信实名认证的话,极易导致因被告不明确而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网络购物时应尽量选择第三方电商平台,切勿轻易听从他人劝说转至微信同个人账号交易。如需在微信消费,先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购买后可要求对方提供收据或者发票,同时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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