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咖啡文化认知程度不断增长,咖啡已经逐渐渗透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喝咖啡已经不单单局限于坐在咖啡馆里慢悠悠的品尝了,市场上涌现了一系列的咖啡产品,商家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推出了各类不同的产品,例如可以自己冲煮的烘焙咖啡豆、咖啡粉;开袋即用的咖啡提取液、冻干咖啡、速溶咖啡饮料、以及瓶装的液体咖啡饮料等。除此之外,有些咖啡类产品中还添加了一些其他带有功能性的成分并被赋予了“减肥”、“提神”等功效,然而这些常见的咖啡类产品到底可以添加哪些成分?可以进行哪些合规宣称?
本文将从法规角度谈谈常见的咖啡类产品的定义、相关法规及功能宣称要求,以此来帮助企业避免在销售时的合规风险,也使消费者在选购时避免踩雷。
咖啡的定义
根据GB/T 18007-2011《咖啡及其制品 术语》,咖啡是咖啡属植物(一般指栽培种)的果实和种子制成的供人类消费的产品。咖啡果,通常呈鲜红色,称为咖啡樱桃(coffee cherry)。
咖啡树
常见的咖啡类产品分类
市面上常见的咖啡类产品可以被分为烘焙咖啡豆、研磨咖啡粉、咖啡提取液、冻干咖啡、三合一速溶咖啡以及咖啡类饮料。让我们来看看这些产品有什么区别。
烘焙咖啡也叫焙炒咖啡,其中包括了焙炒咖啡豆和咖啡粉。在NY/T 605-2021《焙炒咖啡》中的定义为:
在GB/T 18007-2011《咖啡及其制品 术语》中,咖啡提取液是指采用物理方法,以水为唯一载体从焙炒咖啡粉中提取的产品。
我们常见的冻干咖啡属于速溶咖啡,在GB/T 18007-2011《咖啡及其制品 术语》中其定义为,冻干速溶咖啡是将咖啡萃取液冷冻,然后通过升华而将冰去除后所得的速溶咖啡。
冻干咖啡
我们常见的“三合一”速溶咖啡就属于速溶咖啡饮料,通常被归类于固体饮料中的速溶/即溶咖啡饮料。GB 29602-2013《固体饮料》中将咖啡固体饮料定义为以咖啡豆及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三合一速溶咖啡
市面上有很多带有风味的瓶装咖啡饮料,根据GB/T 30767-2014《咖啡类饮料》中对于咖啡类饮料的定义,咖啡类饮料是以咖啡豆和/或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可添加食糖、乳和/或乳制品、植脂末、食品添加剂等,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咖啡类饮料的分类如下:
咖啡类饮料分类
咖啡类饮料
市面上有很多带有风味的瓶装咖啡饮料,根据GB/T 30767-2014《咖啡类饮料》中对于咖啡类饮料的定义,咖啡类饮料是以咖啡豆和/或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可添加食糖、乳和/或乳制品、植脂末、食品添加剂等,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咖啡类饮料的分类如下:
咖啡类产品中可添加的原料要求
咖啡类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GB 2760)的要求。在GB 2760中咖啡类产品的分类如下图所示: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GB 2760的要求,16.02.01 咖啡这一类别不可以使用“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并且,16.02.01 咖啡还在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中。咖啡由于其特殊性,一般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
当下,市面上销售的有些咖啡类产品中已经不单单是饮料这么简单,通过对各大电商平台的搜索发现在有些商家再咖啡中有些添加了“白芸豆提取物”、“牛磺酸”、“益生菌”、“左旋肉碱”等带有些“功能性”的原料。在此提醒相关企业,添加这些物质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明确好该成分的使用量,标签标识等要求。
有些不法商家还会网上销售所谓的“瘦身咖啡”,但是咖啡类产品属于普通食品,本不该进行类似“瘦身”、“减脂”等带有功能的宣称。有些商家为了盈利甚至还在其产品中进行了非法添加。2019年1月9日,有群众向杨浦公安分局举报称,有人冒用上海某知名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名义在网上销售假冒瘦身咖啡。经委托市场监管部门检测,该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系减肥类处方药,未经医嘱擅自服用会产生不适反应。因此,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好配料表,谨慎选购产品。(案例来源:中国政府网)
市面上有很多带有风味的瓶装咖啡饮料,根据GB/T 30767-2014《咖啡类饮料》中对于咖啡类饮料的定义,咖啡类饮料是以咖啡豆和/或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可添加食糖、乳和/或乳制品、植脂末、食品添加剂等,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咖啡类饮料的分类如下:
咖啡类产品的标签标示要点
NY/T 605-2021《焙炒咖啡》中要求,焙炒咖啡的标签标示按照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的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焙炒咖啡的标准中涉及到质量等级,根据GB 7718的要求,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除此之外,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 GB 28050)中规定了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其中包括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并且在相应的问答中给出了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其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了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因此,焙炒咖啡豆、咖啡粉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GB 29602-2013《固体饮料》中要求预包装产品(咖啡类固体饮料)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要求,并且还需要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
GB/T 30767-2014《咖啡类饮料》中要求咖啡类饮料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还应标示产品的咖啡因含量,当某品种或某产地咖啡使用量占咖啡原料总量的比例大于50%时,可声称使用某品种或某产地的咖啡原料。
除以上各产品标准的要求外,市面上许多产品可能涉及到进口问题。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咖啡类产品的功能宣称
市面上常见的咖啡类产品大多属于普通食品,因此商家在进行功能宣称时应当多加注意。对于已经批准为咖啡剂型的保健食品,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功能宣称。
咖啡类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时,不得进行功能宣称,并且也不建议企业通过原料在标签或广告进行功能宣称。若要进行GB 28050中规定营养声称,例如:“无能量”、“低脂肪”、“无糖”、“无或不含反式脂肪酸”等,还应符合GB 28050的相应要求。
若咖啡类产品若属于保健食品,商家宣称的保健功能、功效成分等应当与批准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一致。消费者还应当认准标签上的“蓝帽子”标识。
相关条文: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第四条
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GB 7718-2011
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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